合約毋須由僱主負責

間懷孕的個案頗為常見,她表示,若嬰兒是屬於丈夫,而且女傭已為僱主工作數年,通常會與僱主商議,最遲在胎兒5個月大就會提早解約返鄉,日後可能再返港工作。工作其一般是僱傭雙方通常會溝通協商,達成共識會早解約。羅軍典建議,僱主可與女傭商議,在女傭同意下由僱主提供金錢補償,讓她自行辭職回鄉。至於補償金額則由雙方共同決定,通常不少於兩個月薪金。 提醒外傭僱主,依據本港勞工法例,如僱主因女傭懷孕而解僱她,是屬違法。如女傭涉犯罪被警方起訴,僱主可補回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將其解僱,而一切與懷孕有關的醫療費用,如分娩或小產入院等外傭在港,按現時合約毋須由僱主負責。 印傭多是回鄉探親返港才發現懷孕,亦有少數是在港結識其他男子後珠胎暗結。